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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的教学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教学实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校外实习基地的管理,促进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基本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基地建设双方应本着自愿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义务分担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  能达到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同时,能满足实习学生学习、食宿、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五条  原则上选择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实习条件较好的实习地点,以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第三章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途径

第六条  深圳大学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委托各学院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共同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第四章  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合作课题、信息交流等方面对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学校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考虑实习场所的实习条件,保证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在深圳市区以外的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应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校外实习基地对实习学生的相关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可能情况下应给予实习学生以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学校与建设单位共建的育人场所,双方应维护其教育功能的良好声誉,不得用其进行商业宣传或运作。  

第五章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有关专业所在学院在对待建基地初步考查的基础上,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基地的初步意见,填写《深圳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书》,上报学校教务部。  

(二)学校审核。教务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主要对设立基地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是否符合建立校外基地的基本条件提出意见。  

(三)签订协议。学校批准后,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深圳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收益范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学习、食宿、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等项目。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应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年。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制作,一式三份,由教务部、基地、学院各执一份。对于统一协议未尽事宜,学院和基地双方可根据合作意向签订补充协议。  

(四)基地挂牌。学院与实习基地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即可挂牌。基地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有效期三年,到期视续约情况由学院向教务部申请更换。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的管理  

(一)基地管理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全校实习基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检查和评估。学院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与共建单位沟通联系、协调配合,做好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检查工作,并应有专人负责。  

(二)学院应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资料档案,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承担实习或实训项目、规模容量、基本设施设备、专业特点及基地负责人、现场指导教师等情况,留学院存档。  

(三)学院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的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部备案;每年由教务部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教学情况;每年开展优秀实习基地评选,鼓励各基地积极参评;定期进行实习基地清理工作,对协议到期但建设良好的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协议到期但建设成效不佳或双方无继续合作意向的基地,可办理基地撤销手续。

(四)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使用属于学院本科实习实践费范畴,应按照《深圳大学本科专业实践经费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本科专业实践经费管理补充规定》执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基地建设的联络交通费、基地建设费、学生到基地实践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试行)》(深大教务〔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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