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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师课堂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教师课堂教学工作的质量和内涵,保障课堂教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序性,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深圳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在课堂教学中发表违反宪法、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上课纪律,须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授课时应保持仪表端庄,服饰整洁,言谈得体,声音洪亮,无特殊情况应站立授课。教师采用中文授课时须用普通话,用语规范,板书清晰易辨,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须关闭。不得在课堂上进行与课程无关的推销、广告等行为。

第四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对待课堂教学工作,努力提高课程质量和教学效果,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教学进度,不得擅自删减课程内容或添加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根据课程特点采取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推进课堂从知识课堂向能力课堂转变。重视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同时,合理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效果。

第六条 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详细介绍课程的性质、所用教材、与先修课程的关系,以及考勤、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等情况。

第七条 教师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动态、听课出勤情况等。授课期间应严明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对学生迟到、早退、玩手机、打瞌睡等各类课堂违纪现象应及时制止并教育。对无故缺课超过规定限度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八条 教师应重视学生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和反馈,及时听取并采纳学生对改善课堂教学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学生的反馈及时调整优化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接受程度和满意度。

第九条 教师在期末课堂教学测评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影响学生测评结果。

第十条 教师应遵循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出现违规行为的将按《深圳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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