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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本科教学研究工作,更好地发挥教学研究对本科教学的促进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立项并资助的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改项目以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实效与应用、鼓励创新为原则。  

第二章  项目内容与类别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以本科教学与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问题为研究方向,注重实践研究,强调改革与研究成果的应用效果。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方法、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与结构优化、实践教学、本科教学国际合作与交流、教学管理与质量保障等。  

为避免重复研究,凡已纳入国家级和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再单设校级教改项目。  

第五条  项目类别  

(一)重点项目。侧重于学校重要教学改革问题探讨和具有实际推广示范作用的应用性研究与实践,对我校教育教学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全局性、战略性项目。  

(二)委托招标项目。专为我校重大教学工作部署和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决策需要而设置。由教务管理部门确定项目研究方向及主要内容,采取委托招标的形式确定立项项目。研究成果为具有可操作性和应用价值的对策措施、政策建议或应用系统,供学校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三)一般项目。由项目申请人根据学校和个人在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自拟选题,要求以本科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研究对象,提出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方案或取得实际改革成果。  

(四)青年教师专题项目。专为鼓励和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升青年教师教学水平而设置。由教务管理部门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学校教学发展规划确定。  

第六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为教学改革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方案实施成效,成果形式可以为论文、研究报告或实践总结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校级教改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和委托招标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青年教师专题项目申请人年龄须不超过40周岁。  

(二)有校级在研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三)项目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位申请人原则上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立项时,每个项目的申请人只能为1人,原则上应配备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四)项目的研究时间通常为1-2年。项目研究期满须申请结题。  

(五)鼓励以团队形式申报各类项目。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教务管理部门组织,每年一次。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以学院(部)为单位统一申报,教务管理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深圳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并交所属学院(部),要求预期成果表述明确、具体。  

(二)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分类别进行认真审查、筛选或调整,对推荐项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管理部门。  

申报单位报送教务管理部门的材料包括:推荐项目排序表、各推荐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紧密联系教学实际,项目成果能直接产生教学及教学管理效果。  

(二)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实施方案可行,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项目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四)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践性,有推广价值和可操作性,能在学校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和指导作用。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教务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资格审查。  

(二)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三)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标准进行会议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当年各类校级教改项目。必要时可组织答辩评审。  

(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认为资助经费无法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放弃项目立项。  

(五)评审及公示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由教务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共同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留存相应的研究资料,并对重要内容形成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立项后研究无进展的项目,教务管理部门有权督促或撤销项目。  

第十七条  教务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立项项目进行检查,确保教改项目研究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教改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各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延期一年完成。每个项目限延期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结题材料,包括《深圳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表》、项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研究过程科学、规范,研究成果资料系统、完备。  

(二)研究成果与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一致,达到预期目标。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观点、方法、建议及对策等能较好地解决教学实际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组可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结题验收。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按教改项目类别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的内容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且被取消立项资格的项目,学校可追回节余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6年4月20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校级教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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