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促进本科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学校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校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一经修订,需保持相对稳定,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办理。
第二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第四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充分借鉴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先进经验,参考教育部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规范,深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素质和专业能力需求,广泛征询教师、学生、校外专业人士和用人单位意见,充分讨论,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第五条 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后,根据需要作一次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六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制定、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部)。
(二)各学院(部)根据指导性意见的要求,组织本学院(部)各系、专业(教研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部)组织本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各专业拟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分管院(部)领导签字后报教务管理部门。
(四)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部)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管理部门。
(五)教务管理部门汇总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各学院(部)执行。经学校批准的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录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各专业本科教学管理的基本数据。
第八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
(二)培养要求。
(三)主干学科。
(四)核心知识领域。
(五)核心课程。
(六)标准修业年限。
(七)授予学位。
(八)专业教育课程模块(含公共必修课、学科专业核心课、学科专业选修课设置与课程统计)。
(九)创新创业实践与学生发展模块。
(十)毕业学分要求。
(十一)附件(含辅修、双专业、双学位课程和面向全校公共选修课)。
第九条 为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学校鼓励教师面向全校开设公共选修课。各专业开设的面向全校公共选修课应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未明确的,可在每学期各学院(部)核对确认下一学期教学计划时予以增加。
第三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经学校批准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各学院(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专业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部)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第十二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学期前8周,教务管理部门依据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各专业培养方案设定的课程下达下一学期教学计划,组织各学院(部)核对、确认。
(二)第8~10周,教务管理部门组织各学院(部)具体落实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完成排课工作。
(三)第18周期末考试前,教务管理部门完成选课预选工作,形成课程表,印发各学院(部),并由各学院(部)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四)开课前,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表,经分管院(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学院(部)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各年级修读指引,并在新生入学时发放。
第四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开设时间,增减授课学时、学分,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文理学分的调整),均属培养方案调整。
第十六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应在培养方案执行前一学期第6周之前进行,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学院(部)组织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论证,填写《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经分管院(部)领导同意后报教务管理部门。
(二)属于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学科专业核心课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内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教务管理部门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的,学院(部)需提出课程替代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各专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深大[2013] 90号)同时废止。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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