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规章制度

深圳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生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远程教育本科生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教授、副教授指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含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教授(含特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教授、副教授应达到年度和聘期考核的教学工作要求。其中,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课堂授课学时不少于18学时。所授课程包括《深圳大学本科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学分课程,不含专题讲座、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多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及创新短课等多种形式的课程。

第五条 如有特殊原因,在一学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师岗位评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的必要条件。

未经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或以上;

未经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本科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授、副教授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

未经批准,连续两学年或一个聘期之内有两个学年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学校低聘其教师职务。

第七条 学校鼓励受聘于我校机关单位的教授、副教授岗位的教师参与本科教学工作,独立或与专任教师共同承担本科课堂教学。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深圳大学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粤ICP备11018045号-7

联系我们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二楼

深圳大学教务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