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本科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科生培养质量,维护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排课工作是教学运行的重要环节。开课单位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兼顾学生的接受能力和任课教师的工作量平衡,优化配置教学资源,保证课程编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 课程安排基本要求
(一)开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课程。
(二)培养方案需变更的,由学院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教务部审批。
第四条 任课教师资格及聘任
(一)任课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2、受聘讲师(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新教师(指在我校第一次主讲课程的教师)在满足上述条件1或2后,应按照学校师资培养的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任课教师的聘任
符合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主讲本科课程。新任任课教师需通过本单位组织的考核和拟开设课程的试讲,并须填写《深圳大学本科课程新任任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五条 任课教师授课要求
(一)根据《深圳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教授、副教授应达到年度和聘期考核的教学工作要求。其中,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课堂授课学时不少于18学时。所授课程包括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及其它的学分课程,不含专题讲座、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上述条款所称“教授、副教授”是指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含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教授(含特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任课教师应服从学校教学任务安排,不得指定排课时间。
(三)原则上,新任课青年教师授课门数不超过两门,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
任课教师日工作量不得超过6学时。
第六条 排课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时间 |
内容 |
第八、九周 |
开课单位确认下学期开课计划 |
第十周 |
学院(部)校对、录入开课计划; 教务部收网、审核开课计划,公布“教学任务” |
第十一、十二周 |
教务部统排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通识课程“授课时间表” |
第十三周 |
各学院排定专业课“授课时间表” |
第十四、十五、十六周 |
教务部为全校课程统筹安排教室 |
第十七周 |
教务部整理数据,网上公布各专业“开课一览表”和“授课时间表” |
第十八周至期末 |
学生预选阶段开课单位打印任课教师“授课时间表” |
(二)开班人数
公共类课程不少于25人;专业类课程不少于15人;重修生开班不少于15人。未达到开班人数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在学生选课第二阶段结束后、第三阶段之前,将需删除的课程报教务部,同时开课单位发布课程删除公告。课程删除公告发布之前,无论选课人数多少,任课教师均应到岗。第三阶段选课期间,不接受新增课程。
(三)开课具体要求
(1)新开课程由任课教师在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教务部审批。
(2)开课单位按各专业、各年级的主选班分别录入“开课计划”。
(3)学院教学秘书应对本单位的总体学位数进行统计,再决定课程开设计划。
(4)需由其他单位任课教师为开课学院学生授课的课程,由开课学院填写“要求外学院协助开课联系申报表”,并于第九周前上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协调处理。
(5)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如a.先修后续的课程;b.限制选修学生的专业、年级与人数;c.双语;d.指定年级学生修读等),需在开课系统注明。
(6)开课单位录入开课计划时,需为双学位、重修生、转专业等学生预留一定学位。主修学位与预留学位的总数要输入系统。
(7)学生要求开设重修课的,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部审批,教务部审批后方可开课。
(四)排课具体要求
(1)周学时2学时及以上的课程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学期授课周数排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2)学院各专业的开课计划确定后,教务部按照先排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通识课程,后排专业课;先排上课时间,后排上课地点的规则进行排课。
(3)如上课需要使用实物投影、录像、电脑、语音室、实验室的课程,须在排课系统中注明。
(4)为便于学生选课,公共选修课安排在星期一至五晚上。
(5)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便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接收,3学时以上的课程安排在下午或晚上。
(6)为便于学生选课,1学分的课程不安排双周上课;下半学期不安排公共选修课。
(7)各学院排课时,应认真核对主选班级、文理科学分、课程学分、避免错漏。
(五)有关选课问题
(1)学生选课期间,不得增加、删除、合并课程。
(2)学生选课期间及开课后不得调整课程上课时间。
(3)选课期间,因学位数不足,学生未能成功选课的,学生应到开课学院申请扩学位,教学秘书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根据教学资源具体情况,由学院开放学位供学生选课。
(4)学生必须先选主修课程,后选其他专业、年级的课程。如果先选其他专业、年级的课程后选主修课程造成主修课程冲突的,主修课程一律不作调整、不增加选课人数。
(5)低年级学生选修高年级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低年级的选课人数不得超过主选班级人数的10%。免听人数不得超过该课程选课人数的5%。
(6)平行班级有学位的课程学位数一律不作调整。
第七条 上课时间安排
我校实行夏时制和非夏时制上课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夏时制上课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行非夏时制上课时间。具体如下:
夏时制上课时间
(5月1日~9月30日实行)
时间 |
节次 |
时间 |
上午 |
第一节 |
8:30—9:10 |
第二节 |
9:20—10:00 |
|
第三节 |
10:20—11:00 |
|
第四节 |
11:10—11:50 |
|
下午 |
第五节 |
14:30—15:10 |
第六节 |
15:20—16:00 |
|
第七节 |
16:20—17:00 |
|
第八节 |
17:10—17:50 |
|
晚上 |
第九、十节 |
19:00—20:20 |
第十一、十二节 |
20:30—21:45 |
非夏时制上课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实行)
时间 |
节次 |
时间 |
上午 |
第一节 |
8:30—9:10 |
第二节 |
9:20—10:00 |
|
第三节 |
10:20—11:00 |
|
第四节 |
11:10—11:50 |
|
下午 |
第五节 |
14:00—14:40 |
第六节 |
14:50—15:30 |
|
第七节 |
15:50—16:30 |
|
第八节 |
16:40—17:20 |
|
晚上 |
第九、十节 |
19:00—20:20 |
第十一、十二节 |
20:30—21:45 |
原则上,课堂教学应严格按照学校上课时间表执行,不得随意提前上课或延迟下课。特殊课程或情况应报教务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编排完成后的课程表是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是保证本科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执行。
附件1
深圳大学本科课程新任任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院(部):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位 |
职称 |
所学专业 |
||||
申请主讲课程(是否为新课) |
课程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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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号 |
有无教师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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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教学 工作简历 |
时间 |
课程 名称 |
课程类别 |
授课对象 |
学时 |
|
主要教学科研成果 |
时间 |
成果名称及作者位次 |
期刊或出版社 |
|||
审批意见 |
院(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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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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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
||||||
注:1、课程类别指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课三类。
2、授课对象填写专业、年级。
3、此表一式三份,学院(部)、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各一份。
4、申请者附上相关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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