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新专业的设置与建设,加强新专业的内涵建设和质量保障,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应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本科专业发展规划。
第三条 学校对本科新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注重专业内涵式发展。鼓励增设宽口径、学科交叉类新专业。
第四条 学校对高考志愿填报率低、录取分数低、就业率低、毕业生评价差、培养质量差、办学条件欠佳的专业实行动态调整,逐步以新替旧。
第五条 设置本科新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本科新专业设置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部)经充分论证后填报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教务管理部门;
(二)教务管理部门组织本科新专业设置申报答辩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学校将审议通过后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需教育部备案;申请《专业目录》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的,需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本科新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如下:
(一)《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
(二)《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
(三)新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含必要性、可行性等);
(四)学院(部)基本情况;
(五)人才培养方案;
(六)教师基本情况;
(七)办学条件;
(八)新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按第(一)、(三)~(七)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专业目录》内国家控制布点专业的,按第(二)~(七)项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的,按第(二)~(八)项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在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各学院(部)可申请对本科专业的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进行调整。
第九条 调整专业名称时,需将专业名称调整为《专业目录》内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名称的,由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需调整为《专业目录》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称的,由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由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需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由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专业调整的,按本办法中本科新专业设置的要求和有关程序,将材料报送教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新专业由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建设。
第十三条 新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方案、培养目标、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十四条 新专业设试办期两年。试办期满,由学校对新专业办学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开办,继续招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第十五条 新专业试办期内,由学校予以专项经费扶持。根据专业建设计划,学校分年度下拨经费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新专业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经费开支的内容和审批程序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新增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深大[2013]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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