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有效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课程安排由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部)共同负责排定。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须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授课教师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任课教师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一)因公必须出席会议,或参加学校、学院/部公务活动或处理学校、学院/部的紧急公事;
(二)必须出席的相关学术会议;
(三)承担科研项目(课题)必须处理与参加的与项目有关的会议或紧急重大问题;
(四)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系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五)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需改变授课时间或授课地点的。
(六)因其它特殊事由的。
第四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申请及审批
1.调停课一次及以上,三天及以内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学院(部)教学秘书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2.调停课两次及以上,三天以上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本科教学调停课申请表》,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准假批示后,由学院(部)教学秘书报教务管理部门主任审批。
3.任课教师因公或因会出国调停课的,需持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因参加学术会议或因公出席其它会议调停课的,需持会议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因承担科研任务或其它公事调停课的,需持相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因病假调停课的,需出示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调停课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开课学院(部)教学秘书应立即通知相关学生。
第五条 调停课相关要求:
1.任课教师需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调停课手续。
2.另请他人代课的,代课教师需有主讲教师资格。
3.因办理调停课所缺的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补上。停课未补的,视同缺课。
4.原则上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调停课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 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授课时间、地点,擅自另请他人代课,或停课未补的,按本科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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