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教学评价机制,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成立本科教学督导团,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依据校长授权,对学校本科教学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决策咨询。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直接领导。成员为具有副教授(或与之相应)以上职称,且在校内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本科教学督导团实行专、兼职并行,在岗与退休人员相结合的组成方式。
第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办事公正,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育理念,有较丰富的教学与管理经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身体健康,且在校内享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分设两个室。
第一督导室专职协助维持教学秩序和执行教学规范。由5~8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退休人员组成,实行全日制工作制,要求坚持每天深入教学第一线巡视,了解教学过程的动态信息。
第二督导室侧重于教学质量的提升。由15~30名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组成,依据学校本科教学及相关工作需要兼职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名;一室、二室主任各1名,另设专职秘书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教务管理部门提名,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聘期内,成员因故不能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学校可以调换或解聘。
第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职责:
(一)监督教学全过程,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检查监督教学纪律和教学效果,评价教师教学情况,建设良好教风、学风;
(二)关心青年教师成长,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业务水平;
(三)依据一线教学的实践,检查、诊断学校整体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集中力量,对于一些涉及面广、问题较为集中的教学专题展开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汇总、综合、分析第一手信息,每学年形成年度督导报告,并对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思路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由部分或全体督导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参加,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内容:
(一)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管理文件以及相关规定的情况。深入了解各教学单位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备课、讲授、答疑辅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考试)的执行规范,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重点监督和检查课堂教学(包括理论课堂、实验课堂)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教师和课程开展听课活动。每位督导每学期听课时数应不少于20节。听课后,应主动与授课教师交流,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应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对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等做出评价,并提交存档。本科教学督导团提交的听课评价意见,作为教师评定职称或申报教学成果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及访谈等形式,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咨询。
(四)与教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发现、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学改革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开展观摩教学、示范教学,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五)参与学校相关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
(六)受理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投诉。
(七)参与学校教学评奖工作。
(八)针对学校本科教学事故相关规定范围之外的不当教学行为,下达《督察建议书》。
(九)受理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诉,并按照程序,组织教学事故认定会进行认定。
(十)接受教务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试题、试卷、教学大纲、教学执行计划、教案等进行检查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十一)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与教学相关的任务。
(十二)根据需要,列席学校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在教学督导工作各个环节中,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坚持公正性、导向性、民主性、激励性和服务性;
(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三)巡视、走访、听课、调研时,须统一佩带工作标识;
(四)谦虚、诚恳、自觉地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本科教学督导团的工作。对督导工作评价有意见的,可提出异议,或向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乃至校长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专、兼职督导的酬金,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深大[201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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