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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本科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本科教学,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且其行政管理关系直属于学校的科研机构(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任教师,是指学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中的教师岗位人员。

第四条  根据《深圳大学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受聘学校相对独立科研机构的教授(含特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专任教师应达到年度和聘期考核的教学工作要求。其中,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课程授课学时不少于18学时。

第五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为本科生授课的专任教师,应符合《深圳大学本科授课排课细则》中关于任课教师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可作为独立开课单位开设本科生课程,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作为独立开课单位,需配备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可开设本科公共选修课,根据《深圳大学本科授课排课细则》的规定,公共选修课开班人数不少于25人。

第八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专任教师开设本科公共选修课,以本单位为开课单位。

第九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专任教师如开设本科专业课,需联系相关学院,由该学院作为该课程开课单位申报开课事宜,并接受开课学院的教学安排和管理。学院应积极支持并根据需要安排相对独立科研机构专任教师开设专业类课程,并负责任课教师的教学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条  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及其任课教师为本科生授课需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大学相对独立科研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1      

城市治理研究院      

2      

二维材料光电科技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      

3      

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4      

美学与文艺批评研究院      

5      

纳米光子学研究中心      

6      

饶宗颐文化研究院      

7      

文化产业研究院      

8      

中国海外利益研究中心      

9      

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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