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常规教学检查与听课工作,严格本科日常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检查的目的
(一)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克服和纠正教学过程中的随意性,稳定教学秩序。
(二)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研究与交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三)了解学生学习状态,听取学生对本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良好学风教风的形成。
(四)采集教学相关数据,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与过程的有效管理与监控。
第三条 常规教学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时段进行。
(一)期初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一周进行。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抽查、各学院(部)自查等,检查内容主要为本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
(二)期中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九周至第十一周进行。通过校、院(部)领导听课,同行教师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教学研讨等方式,检查教学运行状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实践教学和教材实施情况等)、教风状况(教学秩序、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等)、学风状况(学生学习、出勤、作业等)。
(三)期末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十六周至第十八周进行。通过学生网上测评的方式,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科教学检查工作由教务管理部门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以学院(部)自查为主、学校抽查为辅。各学院(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教学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分析汇总有关结果并形成文字材料。教务部、各学院(部)都应及时将教学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听课的目的
(一)密切同教师、学生的联系,听取意见及要求。
(二)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三)对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风、学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学生的学习纪律进行检查,推动学风、教风建设。
(五)总结、推广教学经验,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听课类型分为校、院(部)党政领导听课,相关处室领导干部、督导团专家听课,同行听课,各类教学评奖听课,各类教改项目检查听课,青年教师与导师互听课,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安排的听课。
第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校级党政领导听课、相关处室领导干部听课、督导团专家听课、各类教学评奖听课、各类教改项目检查听课等。各学院(部)组织安排本院(部)党政领导听课、同行听课、青年教师与导师互听课。
第九条 听课工作管理要求
(一)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一节课。
(二)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各学院(部)、相关管理部门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两次;教师、实验教学人员和教务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次数由学院(部)自行决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三)听课可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应予以配合。
(四)参加听课人员均需填写相关听课表。期中教学检查听课人员需填写“深圳大学听课评价表”或“深圳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评价表”,校领导的听课表由校办统一汇总后交教务管理部门,各院(部)领导的听课表及同行听课表由各院(部)教学秘书汇总后交教务管理部门。
(五)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向全校通报每学期听课情况,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6年4月20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教学检查规定》、《深圳大学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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