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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教学检查与听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常规教学检查与听课工作,严格本科日常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检查的目的

(一)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克服和纠正教学过程中的随意性,稳定教学秩序。

(二)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研究与交流,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三)了解学生学习状态,听取学生对本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良好学风教风的形成。

(四)采集教学相关数据,加强对各个教学环节与过程的有效管理与监控。

第三条 常规教学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三个时段进行。

(一)期初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一周进行。检查方式包括学校抽查、各学院(部)自查等,检查内容主要为本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情况。

(二)期中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九周至第十一周进行。通过校、院(部)领导听课,同行教师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教学研讨等方式,检查教学运行状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实践教学和教材实施情况等)、教风状况(教学秩序、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等)、学风状况(学生学习、出勤、作业等)。

(三)期末教学检查于每学期第十六周至第十八周进行。通过学生网上测评的方式,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条 本科教学检查工作由教务管理部门和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以学院(部)自查为主、学校抽查为辅。各学院(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教学检查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分析汇总有关结果并形成文字材料。教务部、各学院(部)都应及时将教学检查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听课的目的

(一)密切同教师、学生的联系,听取意见及要求。

(二)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三)对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风、学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对学生的学习纪律进行检查,推动学风、教风建设。

(五)总结、推广教学经验,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听课类型分为校、院(部)党政领导听课,相关处室领导干部、督导团专家听课,同行听课,各类教学评奖听课,各类教改项目检查听课,青年教师与导师互听课,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安排的听课。

第八条 教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校级党政领导听课、相关处室领导干部听课、督导团专家听课、各类教学评奖听课、各类教改项目检查听课等。各学院(部)组织安排本院(部)党政领导听课、同行听课、青年教师与导师互听课。

第九条 听课工作管理要求

(一)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一节课。

(二)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各学院(部)、相关管理部门正副职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得少于两次;教师、实验教学人员和教务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次数由学院(部)自行决定,但不得少于一次。

(三)听课可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应予以配合。

(四)参加听课人员均需填写相关听课表。期中教学检查听课人员需填写深圳大学听课评价表深圳大学领导干部听课评价表,校领导的听课表由校办统一汇总后交教务管理部门,各院(部)领导的听课表及同行听课表由各院(部)教学秘书汇总后交教务管理部门。

(五)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向全校通报每学期听课情况,并进行总结和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6420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教学检查规定》、《深圳大学听课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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