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本校教职员工的职业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坚守探索真理、传播知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之大学宗旨,秉持脚踏实地、自强不息之深大精神,维护学术尊严与校园和谐,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 基本职业道德
第一条 本校教职员工应谨守下列基本职业道德:
(一)爱国守法,依法执教。不得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的言行。
(二)恪尽职守,敬业爱生。不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立德树人。不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诚实守信。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热心公益。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自尊自律。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教学工作守则
第二条 持续吸收并拓展学术新知,不断充实教学内容。
第三条 重视提升教学技巧,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潜能。
第四条 充分准备授课内容,授课内容应与课程目标相符。
第五条 授课前应告知学生课程纲要、教学进度及成绩评定原则。
第六条 遵守授课时间,不迟到、早退、缺课,不擅自停课、调课。
第七条 课堂着装整洁得体,授课语言专业规范。
第八条 维持课堂秩序,及时批评、制止扰乱课堂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课堂上不讲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做与课程无关的事。
第十条 教学中应指定适度的阅读材料、作业或报告,以提升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注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学会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第十二条 鼓励学生双向沟通,适当安排学生课外咨询时间。
第十三条 重视教学效果评估与反馈,适时调整教材,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学业要求与考核应与所授课程相关。
第十五条 以公正的态度和适度的标准评估学生学习成果。
第十六条 对学生学业中的重大问题,应依规定做出明确合理的处置。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论文或专题指导时,应教导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重视在教学实践中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
第十九条 对于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以适当形式予以帮助。
第三章 学术研究守则
第二十条 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及相关专业活动,致力提升学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勇于学术创新,注重学术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和粗制滥造。
第二十二条 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应秉持诚信与良知,求真务实。
第二十三条 妥善记录并保存相关研究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研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使用或引用他人的成果或资料,必须确实注明来源。不得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包括学生)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科研经费应依循合同约定和财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署名应体现实际贡献大小。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成果首次公开应在学术刊物、研讨会和专利公报上发表为宜,并不应刻意分割或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八条 学术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人员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秉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评审专家应遵守回避及保密规定,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三十条 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
第四章 管理服务守则
第三十一条 积极服务教学科研,致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重视提升行政能力和工作效能,掌握政策法规,熟悉工作流程,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工作严谨细致,履职尽责高效。
第三十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十五条 态度礼貌热情,注重沟通协调。
第三十六条 待人处事公平、公正、合理。
第三十七条 拟定政策计划应尽量征询并尊重他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对于善意的批评和建议,应予尊重并虚心检讨。
第三十九条 廉洁律己,不以权谋私。
第四十条 自觉维护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
第五章 校园风尚
第四十一条 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二条 尊重同事及其专业素养与职权,不破坏学生对同事的信任和尊敬。
第四十三条 乐于与同事专业交流与互助合作,不恶意损害同事的专业信誉与事业前途。
第四十四条 关心学生身心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和个体差异,帮助学生学会自尊与互敬。
第四十六条 倡导自立、自律、自强,致力促进学生心智健康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平对待学生,不因性别、家庭背景或身心缺陷等歧视学生。
第四十八条 谨守言行分际,不与直接授课或指导的学生谈恋爱,不得对学生性骚扰,禁止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四十九条 适度参与校园活动,与学生及同事保持适当互动与交流。
第五十条 关心并尽己所能帮助学生及同事解决困难。
第五十一条 尊重学生及同事隐私。非因工作或法律上的需要,不泄露学生及其家庭资料。
第五十二条 争取教学、研究资源及维护自身权益,应依法、合理、合情。
第五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适度分担单位教研业务及行政工作。
第五十四条 爱护公物,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十五条 注意废弃物处理,重视环境保护。
第五十六条 遵守校规与合约,工作尽职尽责。对有违良知或不合理的政策和措施,应循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恪守正直人格,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五十八条 维护校园清正风气,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六章 社会交往守则
第五十九条 尊重学生家长询问了解学生情况的权利,如实反映学生的学行表现。
第六十条 工作之余,关心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致力以学术服务社会,促进知识和文化传播。
第六十一条 以身作则履行公民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
第六十二条 不利用本校形象或资源谋求个人利益。
第六十三条 不因参与外界活动而怠忽对本校应尽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校外兼职、兼薪,应向学校申请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校教职员工均应恪守本守则之规范。
第六十六条 本校有关职能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和纪律制度,保障本守则的施行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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